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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RAP验厂原则之符合工作时间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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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RAP验厂原则符合工作时间规定

每日工作小时及每星期日数不得超过生产制造商所在国的法定限制。除非因要应对紧急业务需要,缝制产品制造商须每星期为职工提供一日休息。

工厂原则:
公司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。

实施细则:
1、为配合原则六的实施,公司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
(1994)第36条规定: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及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(1995)第3条规定标准工作日: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,每周工作40小时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37条规定:对计件工作日所作的规定如下:“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”。据这一规定,计件工作日应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。而合理的劳动定额,应当以职工在一个标准工作日(每日8小时)或标准工作周(每周不超过44小时)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,超过这个标准就等于延长了工作日时间,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。由公司工会、办公室负责制订公司工作和休息时间。

2、为配合原则六的实施,公司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
第43条规定: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。WRAP验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一章、第四章有关规定,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,采用集中工作、集中休息、轮休调休、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,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、工作任务的完成。各分厂、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订生产计划,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。

3、为配合原则六的实施,公司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
第39条规定: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得本法第36条、第38条规定的,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。遇有特殊情况(应急业务需要)而需延长加班时间时,由办公室负责向当地劳动局申请,获得劳动局书面同意,职工在《自愿加班声明书》上签字确认方可,不得强迫工人加班。

4、为配合原则六的实施,公司根据第44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:(1)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%的工资报酬;(2)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%的工资报酬;(3)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%的工资报酬。

5、为配合原则六的实施,公司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验厂辅导
第38条规定: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:(1)元旦;(2)春节;(3)国际劳动节;(4)国庆节;(5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。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1999)第2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(1)新年:放假1天(1月1日);(2)春节:放假3天(农历正月初一日、初二日、初三日);(3)劳动节:放假3天(5月1日、5月2日、5月3日);(4)国庆节:放假3天(10月1日、10月2日、10月3日)。第3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(1)妇女节(限于妇女):放假半天(3月8日);(2)青年节(14周岁以上的青年):放假半天。第6条规定,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应当在工作日补假。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则不补假。由各分厂、部门负责合理调度安排生产,确保所有职工能得到其规定的休息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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